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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GDS报警+人员响应”是否可以作为独立保护层,在行业内存在一些争议。本文从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实践角度进行探讨,以个人的理解来聊一聊这个话题,希望可以抛砖引玉,进一步促进大家的交流。
一
标准规范支撑
AQ/T3054《保护层分析方法应用导则》中描述“报警和人员响应”类独立保护层的时候,只举了“反应器温度高报警和人员响应”一个例子。CCPS指南等相关书籍中,也大多以BPCS报警为例进行论述。题中争议之所以存在,一定程度上正源于此。
但也是在AQ/T3054第7.2条中,明确了“火气系统: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……“可以作为”释放后保护措施“类独立保护层使用。可见,标准规范并不排斥将GDS作为独立保护层的构成要素。
我们还可以追根溯源,从独立保护层定义上再做思考。独立保护层是指“能够阻止场景向不期望后果发展,并且独立于场景的初始事件或其它保护层的设备、系统或行动”。它应满足独立性、有效性和可审查性的要求——就此而言,GDS报警在某些方面还要优于BPCS报警:
独立性——GDS是独立于BPCS而设置的系统;
有效性——GDS报警往往关联到现场和控制室的声光报警,易于为相关人员接收;气体报警后的相应措施,也更容易体现在企业应急预案中,实现定期演练,促进人员掌握;
可审查性——在《危险与可做行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》附录中,列出了可燃/有毒气体报警的典型失效概率;结合企业日常检查和定期校验,也可以对实际失效概率有更进一步的审查修正。
二
安全实践应用
在安全生产实践中,GDS报警与其他报警往往有类似的地位。它可以作为传感器,接入SIS回路;也可以作为风险信号,接入政府风险监测预警系统。而作为人员响应的“启动器“,似乎也没必要特殊对待。
在部分相关文献中,也肯定了“GDS报警+人员响应“作为独立保护层的使用。早在2013年第二届化工行业HAZOP分析方法应用交流研讨会上,《整合式的HAZOP分析方法及在工程设计阶段的应用案例》一文中,就将“气体报警后的区域人员控制”,作为防止“火灾造成人员伤亡”后果的保护层之一;近期如2021年五环院《保护层分析(LOPA)过程中典型问题分析及建议》一文中,也支持了这一类独立保护层的使用,并对其应用条件进行了讨论。
三
实际使用限制
与其他独立保护层一样,“GDS报警+人员响应”在实际应用中也会受到限制。按照个人理解,其限制主要不是来自GDS报警的可用性,而是另外两个方面。
1.人员响应的可用性。公认的,在同一场景中,不宜同时包含两道需要人员响应的IPL,而且人员响应应有充足时间和明确可行的方案。那么,如果该场景下已经存在“报警+人员响应”类独立保护层,则GDS报警无法进一步降低事故概率;如果报警所指示的气体浓度,已经对进一步的现场处置构成障碍,也不应将之视为独立保护层。
2.所要避免的事故场景。如果要避免的是气体泄漏后更进一步的严重后果,如人员中毒、遇火爆炸等,那么此时人员响应可以视为一道独立保护层;但如果气体泄漏导致的环境污染、外界关注等,已经被企业认定为不可接受,那么当报警发生时事故场景已经构成,人员响应不能构成独立保护层。
综上所述,“GDS报警+人员响应”原则上可以作为独立保护层使用,但并不能突破人员响应类保护层的固有限制。在实际情况中是否可用,还是要结合现有保护层、事故场景等因素,做进一步的具体分析和设计。
本文源于与中石化济南公司安全专家何龙老师的一次交流,在此特别感谢!
作者:孙耀宙、李强
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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